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是某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问题。既要看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怎么做的,以互相学习和借鉴,协同创新共建秩序,又要致力于探究该领域本身所具有的规律性,排除“某国有,所以我国也应当有”(反之亦然)或者一提到完善对策就只有制定或者修改法律之类的僵化思维方式,承认并鼓励每个国家或者地区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问题上确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应对之策。应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既要重视对转基因食品风险防控,又要夯实对转基因食品及其风险防控的法律规制。确保转基因食品安全不是单纯的立法完善的问题。这里的法律规制,既是指对转基因食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消费整个过程及该过程中风险防控的规制,也是指对前述规制的规制。无论是某个国家或者地区,还是区域性乃至世界性的组织,在其风险防控和法律规制层面基本是形成了具有最高一致性的核心价值或曰最高价值——转基因食品安全、安心、放心。于是,过程论、利益衡量论、系统论等视角,便成为本文《转基因食品风险防控的法律规制》之基本方法论。
本文将在围绕转基因食品的风险防控观念进行系统考察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系统考察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与风险沟通(或曰风险交流)机制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责任体系,重点考察政府在整个过程中的定位和责任。
一、转基因食品的风险防控观念
(一)转基因食品问题的多元视角
许多国家以植物的高度利用为目标,根据各国的国情,在积极地推进研究开发。
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韩国、越南、澳大利亚、欧盟、印度、菲律宾和日本的情况。
各国情况并非相同。
中国应当确立应对现实问题的基本国策。
——对“挺转派”和“反转派”之立场的评析;
——对政府立场的评析
(二)转基因食品风险防控的核心价值理念
对于具有高度不确实性和与科学技术关联性的转基因食品来说,需要注重技术研发和法律规制,而安全、安心、放心是其最高价值。为了实现该价值,需要进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
(三)转基因食品风险防控的体系加构
推进风险防控,需要将各方主体尤其是政府的责任落实于全过程、全方位。
(四)转基因食品风险防控中的许可制与登记制
在某些转基因食品开发利用的许可机制中,政府还应当对其安全性承担一定的立证责任。
登记制中的责任划分
(五)转基因食品风险防控与系统论
转基因食品安全规制在风险防控体系中的定位——互为重要组成部分(详见本文第三部分)——“防控”以外的价值追求,例如,疏通、引导、促进、发展、etc.
转基因食品安全规制仅有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安全”评价是不够的,尤其是在目前谁都很难排他性地断定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背景下,还需要从伦理的、社会的以及法的层面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关于转基因技术的说明责任,完善相关信息的公开、发送和反馈机制,健全公众评议和风险沟通机制,促进公民对包括转基因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的主体性参与,建立健全转基因食品风险防控体系,并充分确保其实效性。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基本理念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法体系
(三)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立法政策选择
(四)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范围、方式和手段
(五)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政企研协治
三、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与风险沟通机制
(一)许可制、登记制与企业信息报告制
(二)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价机制
(三)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管理机制
(四)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沟通机制
(五)公众评议制度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说明责任
四、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责任体系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多元主体与责任构成
(二)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的责任区分
(三)授权、委托与协治的责任体系
(四)规制除外申请制及其责任构成
(五)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责任政府的形成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