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Kenchun:韩国釜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随着研究基因的拼接和重组的一种学问、技术,即基因工程的发展,人类已经研发了能够抗病虫害、抗灾的农产品和延长人类生命的医疗技术。因为基因工程具有解决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能源枯竭问题、人体健康问题等优点,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广泛受到关注。但是现在人们对转基因也有了一些担忧,比如,安全性还未被确认、伦理方面、孟山都等大型除草剂制造企业垄断种子、破坏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等等。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补充条约,2001年1月29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韩国于2007年10月3日批准了该议定书,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议定书。该议定书在事先预防原则,事先知情同意AIA程序,标识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韩国根据该议定书于2001年3月制定了“关于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的法律”(以下简称为‘GMO(LMO)’法),该法与议定书同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GMO(LMO)’法韩国设立了生物安全性委员会,并有7个部门负责不同用途的GMO(LMO)的危害性调查。韩国于2014年7月30日开始实施“有关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等的整合告示”,履行有关“标识制”的义务标识制度。但该制度是认可各种例外情形的不完全的标识制度。这一点饱受NGO团体和各类食品安全专家的诟病。韩国的法学专家基于法律层面的主张如下:1.关注事先预防原则的体现,特别主张完善能够实现该原则的标识制(建立完全标识制);2.关于体现肇事者负责原则,主张韩国要制定2010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的有关责任的规定。特别是韩国环境法学家中的GMO(LMO)专家主张基于比较法研究并制定类似德国遗传工程法的责任规定;3.主张建立能将上述两项都涵盖进去的大原则,即GMO(LMO)法上的‘共存原则’。基于此,1.要实现GMO(LMO)和Non- GMO(LMO)的共存和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共存,以及消费者选择的自由;2.要建立完全标识制,通过对GMO(LMO)土壤进行注册登记,确保透明性,实现GMO(LMO)风险降低;3.制定生态敏感地区的保护规定;4.建立旨在保护固有种子的特别规定,指定并保护Non- GMO(LMO)地区。这种共存原则才是既能符合环境正义思想的原则,也能解决当代和未来不均衡问题的可持续开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