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良弘:日本新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卡塔赫纳法(关于通过限制使用转基因生物确保生物多样性的法律)
・第一种使用(开放类使用)…必须获得主管大臣的审批(第4条)
・第二种使用(封闭类使用)…必须采取省令规定的防扩散措施或已获主管大臣审批的防扩散措施(第12条、第13条)
(特点)①指南先行、②比卡塔赫纳议定书更加严格的管控
③回收命令等(第10条)、信息提供义务(第26条)、现场检查权 (第31条)
2.食品卫生法
・厚生劳动大臣制定的销售用食品等的生产标准及成分规格等(第11条第1款)
→《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厚生劳动省告示):食品原料中的LMO必须为已公布通过厚生劳动省规定的安全审查手续的生物。
→《应用转基因技术的食品及添加剂的安全审查手续》(厚生劳动省告示):
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2条以下)制定安全评价标准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有接受安全审查的转基因食品(第11条第2款)
(特点)①《规格标准》规定的安全审查义务、②废弃及回收命令等(第54条第1款)、
③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或者单处2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72条)
3.食品标示法
・内阁总理大臣制定的食品标示标准(第4条第1款)―《食品标示标准》(内阁府令)
① 标示义务
-GMO食品中,在加工工艺后仍能检测出转基因成分的:
“转基因”或“转基因不分”
-成分及营养价值等明显不同于原有作物的转基因农产品等(高油酸转基因大豆等):
“转基因高油酸”或
“掺杂转基因高油酸”
-“主要原料”:主要原料(原料排名前三位,并占总重量的5%以上)不是转基因农产品的,没有标示义务
②自愿标示
-转基因成分已在加工工艺中被去除或分解,无法检出的: 没有标示转基因的义务,但可以自愿标示。
-已进行分类生产流通管理的非转基因农产品等:
没有标示转基因的义务,但可以自愿标示。
-“无意中掺杂”:已妥善开展分类生产流通管理时,即使有一定的“无意中掺杂”,也可以标示“非转基因”。
-禁止标示:除了通过安全审查手续的转基因农产品外,其他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不能标示“非转基因”。
(特点)①权限集中于消费者厅、②回收命令及停业命令等(第6条第8款)、
③具有资格的消费者团体的停止请求权等(第11条)、④加强处罚规定(第17条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