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

王云海:日本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界限

发布时间:2017/03/23


王云海: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今天的日本,有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关系的问题既是老话题又是新话题,一方面,日本法学界从1930年代以来一直不断地就此展开着激烈论争,一些学者极力主张将以“刑民混合不分”为基本特征的英美法导入日本,在民事责任中增加所谓“民事制裁”的成分。而另一方面,日本的法律及判例则长期以来态度如一,坚持以“刑民严格区分”为特征的大陆法的方向,不承认民事责任中的制裁成分。然而,随着美国法对日本影响力的不断增大,尤其随着接受过美国法教育的法律工作人员及法学研究人员逐渐成为日本法律实务及法学研究的主体,法律及判例也不得不开始转变态度,可以预测在不久的将来日本有可能在民事责任中导入“民事制裁”、尤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参照美国法去调整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相互关系。为此,本报告首先就日本有关三者相互关系的法律、判例及学说的现状做一介绍,在此基础上探讨在法治主义国家中确立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之间关系的根据是什么,三者之间到底应该保持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作为结论,本报告认为,对法律予以分类、确定不同法律之间的合理关系是法治主义的要求,对实施法治主义是否有利是进行法律分类和确立相互关系的指导理念;“是否涉及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是区分刑事法及刑事责任与民事法及民事责任、行政法及行政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凡“涉及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限制或剥夺”都应是刑事法的对象属于刑事责任的范围,都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及“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刑事法之外的法律只要不“涉及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也可以具有“惩罚”或“制裁”的性质,可以以“惩罚和预防”为目的追究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混合型责任”或“混合型制裁”而非纯碎的民事责任或民事制裁,惩罚性损害赔偿只要以法人等组织为对象,只要不直接或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就应该予以广泛采用;应在民事法与行政法之间相互兼顾的前提下根据各个国家的法体系的具体情况决定作为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实施惩罚性损害赔偿;和民事法一样,行政法也不应涉及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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