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山姆·沃尔顿食品安全法教席承办的食品安全工作坊“《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尽职免责’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免责条款,但是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由于该条款中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对该条款的适用仍然存在争议。
山姆·沃尔顿食品安全法教席胡锦光教授讲到第136条通过违法行为、免责条件和处罚种类等几个方面明确了特定情形下针对食品经营者的免责规定,并介绍了第136条适用及解释中目前存在的争议。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部分的主题发言:立法背景、主题报告、主题研讨、行业观察。山姆·沃尔顿食品安全法教席孙娟娟研究员主持了本次会议。
与会者从立法者、执法者、经营者角度对第136条适用中存在的争议与共识进行充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