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东亚地区食品安全法制的比较研究”消费者保护法和刑法分科会议在日本一桥大学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在时延安教授带队下前往日本参加了本次会议。
“东亚地区食品安全法制的比较研究”是由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韩国釜山大学法学院联合开展的日本文部省研究项目,项目历时三年。项目将以年度为单位划分为三个研究阶段:食品安全法制现状分析、食品安全法制课题提炼、提出政策性意见。通过三国食品安全法制的比较研究,明确食品安全法制的功能与合作领域,致力于寻找及确定与法制课题相关的研究方法。
刑事法分科研讨会以食品安全保障领域中刑事法的作用为主题展开研讨与交流。
日本一桥大学青木人志教授回顾了以往本领域项目研究报告,通过与宠物食品安全法比较,介绍了日本罚则规定在食品安全法制中的作用。他认为,食品安全法在大量使用行政处罚,值得肯定的是日本对罚则的力度有较系统的考量,并介绍了适用罚则以外的预防和制裁的重要性。
韩国庆南大学河泰认教授通过纵观食品卫生法的结构,探讨其功能是否充分保障食品安全。他指出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的法律应符合过度禁止原则,即比例原则。若食品卫生法担任刑法的角色,也必须要符合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教授以毒豆芽案为切入点,梳理了该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从以下三点提出建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违反行政规制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危险或者造成一定的实害,才应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应当妥当看待有关“有毒有害”的科学证据。
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指出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虽直接体现为故意犯罪,但过失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如果引起的公共安全危险足够具体、现实时,不排除适应刑法第115条按照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中国当下仍应适当活用相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对于食品安全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从严打击,同时注意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有序衔接。
消费者保护法分科研讨会以消费者集体诉讼为主题展开研讨与交流。
日本一桥大学泷泽昌彦教授首先介绍了传统诉讼模式的局限性,并介绍了国际上通用的集体诉讼模式、团体诉讼模式、两阶段模式。最后从请求禁止令的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两个阶段详细讲解了日本的消费者团体诉讼。
韩国釜山大学徐熙锡教授提到韩国消费者基本法引入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同时采用了消费者集体纷争调停制度。个人情报保护法也新设了类似于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的个人情报团体诉讼制度。随后通过大量举例,从原告资格、诉讼要件、诉讼许可要件三个角度介绍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主要介绍了中国新《消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并从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适用限定范围、建立司法解释、程序设计等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最后,时延安教授对参会嘉宾所做发言做出精彩总结,并基于在中日韩三方制度差异化基础上如何追求国际共识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东亚地区食品安全法制的比较研究”研讨会已成功举办多次。本次研究讨论会从消费者保护法与刑法角度对食品安全法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中日韩各国食品安全法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