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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二O二一年度食品安全十大法治事件

发布时间:2022/09/02


1. 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助力粮食安全保障

事件评析: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通过,利剑出鞘,直击食品浪费乱象。《反食品浪费法》对反食品浪费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对经营者、消费者、政府部门等各方主体在文明、健康、绿色消费方面的义务予以了明确,这意味着反食品浪费由道德层面的柔性约束转变为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反食品浪费法》如锋芒逼人的利剑高悬,剑拔弩张,则威慑常在。一方面,发挥了法律引领和指引作用,帮助民众树立绿色适度的消费观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形成“浪费可耻”和“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巩固深化了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实践成果,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了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生动实践。

2. 修改《食品安全法》,推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

事件评析:卢超(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副研究员)

2021年《食品安全法》第35条作出修改,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许可要求改为备案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作为特殊的食品经营类型不再适用传统的行政许可模式。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模式在修法之前,已然通过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的试点检验,其改革科学性经过了较为充分的验证,这一条款的变动也体现了行政审批改革“顶层设计”试验的特征。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这一风险较低的特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转为备案制模式,亦契合了旨在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活力的“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仅如此,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门发布《关于仅销售预报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该条款中备案制的程序要求进行细化规定。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各地信息化平台建设与备案制发展水平相差甚远,未来依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制的地方探索试验,使其充分提升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领域内的监管效能。

3. 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提升执法规范性

事件评析:冀玮(对外经贸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该《办法》突出的亮点有以下两点。一是对《食品安全法》109条规定的“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首次进行了进一步量化的规定。这是具体落实法律要求的重要体现。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增加的这一规定,是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特点提出的新的根本性举措。但是迄今为止,并没有行政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给出具体落实的措施。此次《办法》的修订,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并提出相应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要点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监管行为措施,相信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为实现精准监管,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同时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双赢目标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二是对《食品安全法》第125条“标签瑕疵”的认定尝试作出了在适用时进行认定的具体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是针对生产经营者轻微违法行为做出的一个免责条款。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一直都是困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难题。《办法》提出了六种可以认定为瑕疵的情形,尽管这一规定具体内容还并不十分完善,但已经是零的突破了,对行政执法具有明确的规定意义,对司法审判也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4. 修订《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严惩食品安全严重违法

事件评析:王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新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反映了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新要求、新思路,提出新的法治方案。这部部门规章以党中央、国务院的信用政策和精神为根据,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等基本适用条件和具体情形,使得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与惩戒措施的严厉性相匹配。这为形成更加自由、更有活力、更加有序的市场秩序提供了崭新的法治方案,是推动信用监管乃至市场监管实现更高水平法治化的典范。

5. 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把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

事件评析: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专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围绕“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两条脉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方的主体责任,体现了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工作原则。这一第249号和第2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两部规章的发布,更好地顺应了当前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量连年快速增长、食品供应链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逐步凸显、国内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的新趋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而保护消费者安全。

6. 修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密食品安全刑事法网

事件评析:李春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二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行为,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等六个方面。《解释》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修订《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现实要求。

7. 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事件评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专家

连锁经营是现代商业先进的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模式,总部通过标准化的统一管理方式将各个单店连锁化,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连锁经营总部具有依法依规制定制度、组织培训、督导执行、统一管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总部既要发挥提高连锁体系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决策优势,更要提高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社会责任意识。《关于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是立足防范零售、餐饮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出现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查的模式,创新了总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模式,实践中取得了比单店监管效率更高的社会效益。

8.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涵盖食品安全领域

事件评析:孙娟娟(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食品安全需要长治方才久安。这些年来,持续纵深推进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铁拳”打击震慑是食品安全法治进一步强化的重要表现。从2021年“铁拳”行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成效来看,一方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例表明,一些新的网络传播方式在便利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的同时,线下的生产经营也日益呈现有组织、跨地域、货值高的特点。这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行刑衔接、部门联动、地区协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食品问题不断演变,带来的危害既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也侵害消费者知情选择等其他权益。例如,2021年重点查处的8类违法行为中既涵盖食品安全,也有“山寨”食品问题。与后者关联的食品欺诈愈演愈烈,表现出来的虚假宣传、以此充彼、以次充好等问题也需要加强多法联动的综合执法,为保障食品安全底线、促进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清朗的营商与消费环境。

9. 完善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助力食品小微业态高质量规范发展

事件评析:刘金瑞(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

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在满足民生需求、生产地方特色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因自身条件所限,有些无法达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所需条件。为了因地制宜制定合理化治理举措,《食品安全法》明确授权地方对“三小”业态作出规定。2017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指出,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小餐饮等许可或备案登记管理。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必须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继上海、安徽、江苏等发达地区之后,西藏、吉林等地积极推进“三小”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依法加强“三小”业态的规范治理,不仅解决了“三小”长期面临的准入难题,保障了地方食品业态的多样发展,顺应了疫情防控新常态下的食品安全治理需求,也实现了食品安全与行业监管的双提升,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中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典型体现。

10. 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提升标准覆盖面

事件评析:李佳洁(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制定最严谨的标准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手段,我国已初步构建起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是世界各国科学界、政府部门、食品生产者为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重要的技术要求参考,因此,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原则。同时,食品安全标准也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市场竞争力、促进整个食品产业领域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也要遵循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2021年发布的新国标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分成2个标准,正是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是科学研究的产物,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尊重科学知识和客观规律,保证食品安全标准以科学为基础;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的首次发布正是立足于我国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现状和膳食特点,充分遵循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助力我国餐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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