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

重视食品声称管理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发布时间:2023/01/09


重视食品声称管理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明确,食品宣称即声称、暗指或暗示某种食品在产地、营养特性、性质、加工、成分或其它特性方面具有特定品质的任何表述。其中与营养特性相关的声称包含营养宣称和保健宣称两大类。我国《GB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含了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三个部分,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真实、科学的食品声称是消费者认识和选择各种营养食品的有效工具,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聚焦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部分国家、地区关于食品声称管理的要求,对比我国食品声称管理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声称管理,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宣称的要求

(一)食品宣称基本原则

《产品宣称通用准则》规定,所有食品宣称不得以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或者可能对食品任何方面特性产生错觉的方式对食品进行描述和介绍,同时明确如若无食品法典标准或者准则规定,或销售国法律允许,食品不可声称用于预防、减轻、治疗或治愈某种疾病、机能失调或生理状况。

(二)营养和保健宣称要求

《营养和保健宣称使用准则》明确了营养宣称和保健宣称的定义及具体要求。其中营养声称分为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比较声称及无添加声称三大类,保健声称分为营养素功能声称、其他功能声称以及降低疾病风险声称三大类,每一种声称均实现声称的标准化,例如声称营养素A的功能时,首先明确营养素A在维持人体健康及促进生长发育方面的生理作用,然后标示食品X可补充营养素A或含大量营养素A

(三)营养和保健宣称区别

营养宣称主要聚焦能量、脂肪、蛋白、膳食纤维、维生素矿物质等9类营养素含量的多少以及含量的变化进行客观介绍,多以数据的形式呈现。保健宣称则陈述食品/成分与健康之间的关系,相关结果必须以相关科学证实为基础,数据应通过普遍接受的科学审查,审查结果须认可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这种宣称的效果并且该食品/成分与健康之间确实存在关系,同时随着知识的更新,应对科学证据进行重审。任何保健作用宣称均须经产品销售国主管部门认可或接受。

此外,《营养和保健宣称使用准则》对于“宣称”的要求中明确“只要在健康膳食结构中摄入合理数量的该食品或成分,就应能获得宣称的益处”,由此可见,CAC鼓励科学且规范的食品营养和保健宣称。

二、我国对食品声称的要求

(一)食品声称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法》明确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GB28050-2011》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表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和其他作用。

(二)食品声称要求

GB7718-2011》明确标签可以标示营养标签,根据产品类别,营养标签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营养标签,包含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两大类;另一类是其他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包含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两大类,其中营养声称细分为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两类,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并未分类,GB 28050仅列举了23种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此外,我国仅保健食品可声称保健功能。

三、我国食品声称与CAC规定的异同

(一)声称的分类和定义基本相同

我国营养声称仅包含含量和比较声称,不包含无添加声称。营养功能声称定义为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与CAC中营养素功能宣称、其他功能宣称的定义吻合,但不包括降低疾病风险宣称。但我国已获批的保健功能与CAC降低疾病风险宣称相似,即声称与降低某种疾病发病率风险或降低某种健康状况发生率风险之间存在关系。

(二)声称要求的细节存在差异

CAC对食品宣称的分类、定义以及举例均明确要求,基本实现标准化,只要符合科学原理且依据要求宣称均可使用。我国食品(包括特殊食品)声称的要求来源不统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均有要求,尚未形成食品声称的完整体系,其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采用列举式展示,超出列举范围的营养成分能否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存在争议。四、我国食品声称存在的问题

(一)支撑我国食品声称的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除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仅可声称与营养成分功能相关的声称,但是我国营养和营养相关立法还是空白,推进食品营养声称的工作还需营养相关的法规支撑。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中的特殊食品与《GB13432-2013》中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存在交集又有不同,不利于消费者分辨和选购需要的产品,同时将食品标准制修订与监管工作拆分,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食品声称的具体要求待完善

GB7718-2011》规定我国预包装食品能声称的功能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两大类,但是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并未分类,GB 28050仅列举了23种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然而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成分远不止23种。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保健功能”的法律定义也尚未明确。

(三)普通食品不规范声称影响保健食品行业发展

现阶段我国受理批准的保健功能共27种。然而,部分普通食品因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使用受限,往往打“擦边球”与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声称产生关联,夸大甚至虚假宣传相关产品,误导消费者购买,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消费信心,影响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五、对我国食品声称及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做好法规与标准的衔接工作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特殊食品的种类,《GB13432-2013》出现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概念,消费者极易混淆,从而将普通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误认为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影响保健食品行业发展。建议统一法规和标准中食品的分类,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职能交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专家开展研讨,便于后续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延伸。

(二)完善食品声称管理制度

建议借鉴CAC的做法,完善食品声称相关标准,在明确食品宣称分类、定义的基础上,实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的标准化,畅通补充和更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渠道,保障普通食品在科学证据支撑下进行规范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同时建议出台《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管理办法》等规范食品营养健康声称的法规,对食品声称进行严格监管。

(三)鼓励企业科学加强科学研究规范营养声称

食品营养声称作为食品营养特性说明和营养宣教的工 具,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生产者和管理者的青睐。建议在完善食品声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声称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推广营养声称的规范使用,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营养宣教,鼓励其关注营养声称,加强其对食品声称的认识,减少不法商家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空间。

王旭、田明



分享到: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