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4日下午,清华人大联合辩论赛暨食品安全主题专家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四楼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辩论赛暨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本次辩论赛暨学术研讨会旨在探讨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却仍旧购买该食品的“消费者”可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次活动邀请到法院、高校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媒体专栏以及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的近20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
在辩论环节,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从事实、理论和法律层面对“‘知假买假’赔不赔”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为与会师生、专家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辩论。正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同学首先从正当性角度论证了普通消费者和“知假买假”者不应区别对待,然后从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即净化市场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论证了“知假买假”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反方清华大学法学院同学以立法沿革为切入点,强调“知假买假”和消费者不同,惩罚并不是消费者获得钱的基础,而是基于补偿,对于举报者的鼓励可以通过行政奖励,并非通过惩罚性赔偿体现,然后从法律预期的角度强调重点治乱,而不是将“知假买假”纳入立法当时没有预期的范畴。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国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对辩论赛进行了点评。
辩论赛之后的研讨环节,由侯国跃教授担当主持。与会专家学者积极发言,各抒己见。
北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汝忠博士认为,如果所有判决都支持“知假买假”,那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会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最终还应当回归到法律依据。
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认为,应当从解释论的角度,结合实际情况,如原告是否有消费行为等等,在个案中考虑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办崔秀春主任认为,从诚信治理维护上,不宜我鼓励或者主张“知假买假”。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牺牲诚信为代价整顿市场。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国跃教授认为,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消费者申请惩罚性赔偿,不符合诚信原则,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赵秀梅副教授认为,知假买假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排除知假买假者的请求权,而商家的制假卖假行为又显然存在违法事由。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副院长认为,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不应该支持“知假买假”,但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支持“知假买假”又显然对规制食品市场有益无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发挥其治理功能、惩罚性功能,对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才可震慑无良商家的违法行为,应按最高院的解释对知假买假者予以赔偿。
《中国食品安全报》李涛副总编认为,我国的食品产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问题,而政府的监管力量却非常有限,通过“知假买假”者发现,或者推动企业改进,可以更好地起到监督作用。
《法制日报》法学院专刊主编、法制资讯总编蒋安杰女士认为,法院不应一刀切地支持知假买假者的十倍赔偿主张,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反而会扰乱市场秩序,对其保护力度过大并不妥当。
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康朝晖处长认为,知假买假者应当依法获得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实务中也必须将国计民生纳入考量范围之中。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王辉霞副教授认为,知假买假者既没有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更没有国家利益、也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故而不应受到道德上的拷问。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励勤律师认为,立法背景鼓励群众举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民众的安全和健康,这是很明确的价值取向,打击售价者的行为应当得到支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助理教授认为,从法律条文解释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的保护力度相比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大,可见立法者是有意在加强食品打假的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常务副主任韩大元院长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食品安全法》的条文进行了解释,并强调应对食品安全权予以重视,这与生命健康等最重要的宪法权利息息相关,。
最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作会议总结,全体与会人员以热烈的掌声庆祝会议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