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出台《济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办法》规定了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和监管部门职责,并在责任追究方面进行了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