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举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4/02/27


 

    2013年12月26日下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736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法学院副院长、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主任胡锦光教授主持。我院韩大元院长、时延安副院长、杨立新教授、刘俊海教授、冯玉军教授、王宗玉副教授、王旭副教授、竺效副教授、彭小龙副教授、孟涛老师出席了会议。

    韩大元院长在讲话中表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应该从宏观法律体系建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构、食品安全治理各研究平台这三个方面都要体现法治来考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现代化的目标,食品安全治理领域有条件探索率先建设治理体系,法学院应该更积极进行跨学科交流,联合各个学科的力量,发挥法治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胡锦光教授强调了建构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其中关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衔接问题更是值得深入研究。

    随后,王旭副教授介绍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平台建设基本框架的具体情况。基本框架由背景框架、外部框架和内部框架三部分构成。背景框架是指当今特定的时代需要,具体可归纳为以形式合法为前提、以有效治理为手段、以均衡发展为动力、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旨归这四个方面,这既是保证学术研究客观性、针对性之前提,也是提供富于操作性制度方案的条件;外部框架是在背景框架的根本指引下将法律体系平台贯穿到其它六个平台所形成的制度和价值之统一体。它要实现的是平台之间制度与价值的融贯性美德,形成一个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可以从法律体系在食品安全中稳定、导引、评判、吸纳、保障这五个功能来理解这个框架;内部框架则是将法律体系按照背景框架确立的思路分为不同要素:主体要素、手段要素、形式要素和能力要素四个层面进行建设。

    针对王旭副教授介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平台建设的基本框架,各位老师结合本专业的知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杨立新教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当今的立法和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应将重心放在实际的执法、司法操作上。韩大元教授肯定了民事法律体系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建议平台不仅要谈法律体系本身,对于法律的具体运行环节也应有所涉及。胡锦光教授补充,当今民事责任法律体系虽已比较健全,但对于食品这一特殊性产品,关于其法律规定也应体现出相应的特殊性。冯玉军教授对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功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提出了法律体系建构的核心的六个要件,即法律体系的融贯统一、权利义务的平衡设计、法律责任的无缝衔接、法律行为规范的合法构造、价值原则的明确指引、功能效应的有效发挥。时延安教授表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现今仍不能做到完全衔接,因此对此展开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不应一味加大惩罚力度,而更应该关注“法网”是否足够严密和实际的执法情况。刘俊海教授则从企业、行业协会的自律,市场的公平竞争,政府理性监管,媒体的有效监督,司法救济,消费安全教育的普及等方面论述了怎样丰富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最后,彭小龙副教授对于法律平台本身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建议法律平台应强调平台特色,表现出不可取代性。

    本次会议,各位老师从不同角度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色和不足进行了深入探讨,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未来的完善发展方向,颇有成效。(文/刘蕊 孟珊)

    (编辑  蒋典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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